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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商会章程
来源:工商联网站 日期:2016-03-16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市大兴区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译名:Daxing District Chamber of Commerce of Beijing Municipality,缩写:DXCC)

  第二条 本商会由北京市大兴区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根本,充分发挥商会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按照自愿入会、自主办会、自律办会的原则,本着以服务立会、以会员办会、以实力兴会的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以市场经济为准则的商会机制,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商会的”桥梁、自律、助手、服务、维权“作用,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北京市大兴区工商业联合会与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组织会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会员企业诚信、道德准则,并组织落实。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关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与会员的密切联系,发挥对会员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五)组织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展览展销和国际交往等服务。

  (六)支持、引导、组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树立非公经济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

  (七)加强自身建设管理,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不断增强商会的凝聚力。

  (八)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为非公经济领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中,企业会员主要由本区域内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构成。

  (二)个人会员为本区域内私营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北京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等。

  (三)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四)工商经济领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组织。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热心并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非公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驻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败坏本商会声誉的言行,经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讨论审议后,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将在以下情况下失去会员资格:

  (一)会员申请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

  (三)宣告破产时或解散时;

  (四)死亡或失踪时;

  (五)被除名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交需讨论审议的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驻会会长办公会、会长会议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管理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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