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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被开除后,又利用企业公章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工商联网站 日期:2007-12-13

  问:刘某是我公司销售人员,经常代表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06年4月1日,我公司将刘某开除,但没有收回刘某手中的公章。2006年4月3日,刘某又代表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B公司一批货物。我公司拒绝履行合同,B公司某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案中,刘某是你公司销售人员,经常代表你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且你公司没有收回刘某手中的公章,因此,可以认为B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该购销合同有效,你公司应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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