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三维法律服务信箱» 三维法律服务信箱
案例分析:“洋总监”讨薪酬 无“就业证”遭败诉
来源: 日期:2012-09-07

拥有丹麦国籍的丹·汉森(DAN HANSEN)应聘上海安利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胜公司)任餐饮总监,因双方对所签《录用函》履行存有分歧。丹·汉森起诉到法院要求安利胜公司支付两周工资1.9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丹·汉森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1629,丹·汉森与安利胜公司签订《录用函》任公司餐饮总监一职,劳动关系自201175起始;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3.5万元,约定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前2周通知以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27日,丹·汉森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按3.5万元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该仲裁委于次日作出通知书称,因丹·汉森在安利胜公司处期间,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该争议不属受理范围,遂决定不予受理。

201245,丹·汉森诉称签订录用函后,自己在安利胜公司工作,可在2011711对方口头通知自己,立即解除雇佣关系却未说明理由,也未按录用函的约定提前两周通知,遂请求法院判令安利胜公司支付两周工资1.9万余元。

法庭上,安利胜公司辩称因丹·汉森未提供上一个单位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导致公司无法为他办理就业证,签订的录用函也无法履行,且录用函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丹·汉森也未提供证据是本公司的违约,更不存在口头解雇丹·汉森的说法,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上海伊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人客公司)述称,丹·汉森先至安利胜公司应聘,办理不出就业证。当时本公司厨房急需人手,临时要求丹·汉森来公司处帮忙,丹·汉森在201175711在伊人客公司提供劳务7天,公司按照每天200欧元的标准折算人民币支付丹·汉森劳务报酬11992.20元。自2011711日后,丹·汉森不再提供劳务。

经审理查明,伊人客公司系安利胜公司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伊人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利胜公司全资股东之一。法院认为,外国人在上海就业应当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本案中丹·汉森依据与安利胜公司间录用函关于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可提前2周通知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认定安利胜公司承担未提前两周通知的违约责任。法院以为,即便安利胜公司与伊人客公司间存在投资、管理等关联关系,丹·汉森认为自己受安利胜公司安排到伊人客公司提供劳务,但是丹·汉森对安利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仍需承担举证责任,现对丹·汉森离开原因,各方均说法不一,遂法院判决丹·汉森一审败诉。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北京市大兴区工商业联合会
联系电话:69242990 81298352 传真:81298353 邮编:102600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桐城办公楼 15号
E-mail:daxinggsl@163.com